(2015)巩民初字第37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748-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XX震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义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