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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丁涛与于鲲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涛,于鲲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丁涛,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那农民,住辽宁省开原市庆云堡镇。被执行人:于鲲鹏,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丁涛与于鲲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镜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