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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营展装饰设计(厦门)有限公司与福建鑫隆古典工艺波澜城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303号原告营展装饰设计(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杏林北路19号之1-301,组织机构代码56844519-2。法定代表人高佳营,总经理。被告福建鑫隆古典工艺波澜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宝泉工艺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钟文坚。原告营展装饰设计(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鑫隆古典工艺波澜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经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3年9月1日签订《合同书》,其中第八条第3款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为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杏林北路19号之1-301,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属于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 (徐文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靓 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