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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志菊与田洪军、田仁忠、杨大惠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菊,田洪军,田仁忠,杨大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胡志菊,女,汉族,生于1981年2月14日。被执行人田洪军(又名田红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6日。被执行人田仁忠,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杨大惠,女,汉族,生于1955年3月10日。本院在执行胡志菊与田洪军、田仁忠、杨大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日以(2015)岳池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田洪军、田仁忠、杨大惠共同所有的登记在田洪军名下的位于岳池县石垭镇三块碑村2组兴粮锦城5栋1层6号营业房(产权证号: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0130927013**号,面积71.24㎡)予以查封,并以(2015)岳池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进行评估、拍卖,现胡志菊与田洪军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故对被执行人田洪军、田仁忠、杨大惠共同所有的登记在田洪军名下的位于岳池县石垭镇三块碑村2组兴粮锦城5栋1层6号营业房(产权证号: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0130927013**号,面积71.24㎡)应当终止拍卖、解除查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田洪军、田仁忠、杨大惠共同所有的登记在田洪军名下的位于岳池县石垭镇三块碑村2组兴粮锦城5栋1层6号营业房(产权证号: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0130927013**号,面积71.24㎡)予以解除查封、终止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