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易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607号原告易某某,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