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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易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607号原告易某某,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