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成都均睿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钧睿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钧睿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组织机构代码:58001523-2。法定代表人彭艳,经理。被执行人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69094193-1。法定代表人杨爱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成都钧睿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4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钧睿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4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勇审判员 刘星审判员 曾滔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余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