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跃春,张长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跃春,张长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5号1栋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7810-9。法定代表人杜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燕(特别授权),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杨跃春,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长念,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跃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福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