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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民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文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2719号原告文某。委托代理人孙文学者。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判员  李宗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淑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