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贾民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文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2719号原告文某。委托代理人孙文学者。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判员 李宗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淑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