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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非诉行审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吴祥健、杨剑林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吴祥健,杨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徒非诉行审字第00069号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金润大道1016号(312国道嶂山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峻波、赵学刚,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吴祥健,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杨剑林,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7日就其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徒[201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徒[2011]78号行政处罚决定,2012年1月9日已由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过,本院已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了(2012)徒非诉行审字第10号裁定书,本案执行的申请属于重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对镇国土资监处徒[2011]7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德文审 判 员  邓雪梅人民陪审员  袁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谢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