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忠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徐忠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734号原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彭广亚。被告:徐忠宏,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忠宏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