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程明、广西壮姑娘特产有限公司与广西壮姑娘特产有限公司、广西国茗金花茶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广西壮姑娘特产有限公司,广西国茗金花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程明。被告:广西壮姑娘特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被告:广西国茗金花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远湖。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广西壮姑娘特产有限公司、广西国茗金花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程明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