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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程明、广西壮姑娘特产有限公司与广西壮姑娘特产有限公司、广西国茗金花茶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广西壮姑娘特产有限公司,广西国茗金花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程明。被告:广西壮姑娘特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被告:广西国茗金花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远湖。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广西壮姑娘特产有限公司、广西国茗金花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程明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