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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商)初字第06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海斌与王丽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斌,王丽芝,北京市鱼子山润泽旅游观光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商)初字第06836号原告周海斌,男,1974年9月30日。被告王丽芝,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鱼子山润泽旅游观光园,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鱼子山村老官地**号。组织机构代码:75604192-9。法定代表人王为军,总经理。原告周海斌因与被告王丽芝、北京市鱼子山润泽旅游观光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向原告周海斌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诉讼费4400元,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周海斌收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至今未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海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树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