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梁申与刘伟建、段庆华、程相升、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申,刘伟建,段庆华,程相升,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443号原告梁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凌永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建,男,汉族。被告段庆华,男,汉族。被告程相升,男,汉族。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和谐路1号政府4楼。本院受理原告梁申与被告刘伟建、段庆华、程相升、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伟建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32.1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师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