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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谢合平与漯河市源汇区问十乡望天村村民委员会陈顺才、王德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0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合平,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问十乡望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陈顺才,住漯河市源汇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王德星,住漯河市源汇区。再审申请人谢合平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源汇区问十乡望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望天村委会)、陈顺才、王德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合平申请再审称:谢合平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证,与望天村委会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王德星与望天村委会之间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侵犯了谢合平的利益,该合同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谢合平与望天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应继续履行。原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2005年12月15日,谢合平与望天村委会就该村南地(原林场)荒沟地签订了承包《合同书》,该合同有望天村委会的签章和谢合平的签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2007年元月19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向谢合平颁发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证》。在谢合平承包期间,望天村委会于2007年11月29日与陈顺才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一份,2008年5月29日接收陈顺才承包款210000元,2008年12月10日,望天村委会又将该土地承包给了王德星,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现该土地由王德星承包经营。由于王德星承包经营已达六年多时间,且在承包后进行了大量投入,谢合平原投入的财物已不存在,原审根据目前状况认定谢合平与望天村委会之间已无法进行合作,双方的承包合同已实际履行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解除谢合平与望天村委会之间的承包合同并无不当。谢合平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谢合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合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庆军审 判 员  于保林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