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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臻、吴嫒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臻,吴嫒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江有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奇,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旻,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臻,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吴嫒娜,女,197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臻、吴嫒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5年9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臻、吴嫒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绿地云峰名邸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是该小区业主。2012年1月起至2012年9月,被告一直未付物业服务费,原告向其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2年1月起至2012年9月止的物业服务费6,852.60元。被告任臻、吴嫒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4日,原告与上海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宇路88弄的绿地云峰名邸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别墅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2.66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业主应在每季首月10日前履行交纳义务。合同另对其他事宜作出约定。2008年8月20日,经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论证,上述小区低层住宅最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2.66元/月/平方米。被告任臻、吴嫒娜系松江区文宇路XXX弄XXX号房屋的共同共有人,2011年12月22日对上述房屋取得了松XXXXXXXXXX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建筑面积为407.59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121.3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居住。2012年9月30日,原告与上海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松江绿地云峰名邸接管移交备忘录,确认自当日17时起,上述小区正式由原告移交上海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现因被告拖欠原告自2012年1月起至2012年9月止的物业服务费未付,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忘录、论证报告、房屋交接确认书、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上海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现原告为绿地云峰名邸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作为该小区业主的被告应当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臻、吴嫒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起至2012年9月止的物业服务费6,85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任臻、吴嫒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月琴代理审判员  张尹潇人民陪审员  李维高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