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张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边晓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赵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