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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庆凤与张磊、肖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166号原告:陈庆凤,女,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张磊,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肖茵,女,1986年12月1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凤与被告张磊、肖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陈庆凤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庆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陈庆凤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明人民陪审员  崔宏文人民陪审员  马其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