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涛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293号原告张涛,女,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北街。委托代理人黄昆,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保贤,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负责人巴春玉,行长。原告张涛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费406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鹏鹏代理审判员 董亚伟人民陪审��王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