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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许晓旭与郑木兰、蔡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许晓旭,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郑木兰,女,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蔡昌志,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旭诉被告郑木兰、蔡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晓旭以欲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晓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晓旭负担。审判长卢玉婷代理审判员郭锡锋人民陪审员吴媚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汪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