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汪六伍诉被告彭家木、被告张秀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六伍,彭家木,张秀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汪六伍,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18日。委托代理人许义斌,游仙区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家木,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01日。被告张秀英,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20日。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树海,绵阳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晓丹,女,汉族,生于1989年1月14日,系二被告媳妇。原告汪六伍诉被告彭家木、被告张秀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六伍于2015年9月7日开庭时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家木、张秀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六伍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六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115元,由原告汪六伍承担。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