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成与王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330号原告叶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王利敏,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叶成诉被告王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8元,由原告叶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