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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南与郭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南,郭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李南,现住绥中县高台子乡。被执行人郭爽,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李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龙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爽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南借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南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爽无能力给付补偿款,申请执行人李南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爽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1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树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