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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朱建国与四平市山门镇靠道子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国,四平市山门镇靠道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国,1975年8月1日,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市山门镇靠道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国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山门镇靠道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平市山门镇靠道子村民委员会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朱建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