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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43号原告牙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牙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牙某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夏章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