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154号原告:张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王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龙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