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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9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永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3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号牌为陕E810**的重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往本区石桥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本区含谷镇净龙村5社路段时,将被害人何某撞倒,致何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赵某驾车逃逸。同日8时许,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何某系机械性暴力致颅脑及胸腹部损伤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由赵某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0.3万元。被害人亲属已收到全部赔偿款,并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指认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重庆法医验伤所尸表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证人王某某、闫某某、闫某、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建新人民陪审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张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