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珲民一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马丽、佟海鹏、王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马丽,佟海鹏,王晓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760号原告:王晓东,男,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马丽,女,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佟海鹏,男,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王晓义,男,住吉林省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与被告马丽、佟海鹏、王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