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马丽、佟海鹏、王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马丽,佟海鹏,王晓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760号原告:王晓东,男,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马丽,女,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佟海鹏,男,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王晓义,男,住吉林省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与被告马丽、佟海鹏、王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