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544号原告张×1,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被告张×2,男。被告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与被告张×2、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晓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