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彭建成与吴松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城,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松旺,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彭建成与吴松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建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9月7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水根审判员刘煜审判员罗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叶庆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