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郑千胜、王雪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千胜,王雪萍,黄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5)吴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郑千胜,男,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系郑峻杰之父。申请人:王雪萍,女,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系郑峻杰之母。被申请人:黄然,女,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吴桥县。系侯坤伦之妻。申请人郑千胜、王雪萍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然所管理的侯坤伦名下价值5万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关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千胜、王雪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然所管理的侯坤伦名下价值5万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玉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亚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