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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马锡利与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锡利,王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715号原告:马锡利。委托代理人:周芳玄,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锡利与被告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新民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王新民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锡利撤回对被告王新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61元,减半收取3831元,由原告马锡利负担。审判员  沈建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慎莲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