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马锡利与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锡利,王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715号原告:马锡利。委托代理人:周芳玄,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锡利与被告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新民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王新民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锡利撤回对被告王新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61元,减半收取3831元,由原告马锡利负担。审判员 沈建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慎莲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