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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日仲字第1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欠款1156440.09元及相应利息、并应负担仲裁受理费15786元。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经本院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131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