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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57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羁押,3月13日被刑事拘留,4月12日被取保候审,9月1日经本院决定,9月2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无业。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俊成、被告人李某、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曹某,先后5次在其家中等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毒共计5次,被告人曹某容留他人吸毒共计3次。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李某在其家中,容留殷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2015年2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在其家中,容留殷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3、2015年2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曹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村白金汉宫酒店其共同居住的8318房间内,容留高某、殷某、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4、2015年2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曹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村白金汉宫酒店其共同居住的8312房间内,容留高某、殷某、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5、2015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曹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村白金汉宫酒店其共同居住的8312房间内,容留殷某、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被告人李某、曹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殷某、高某、孙某、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住宿登记表、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李某、曹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曹某共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曹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曹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健康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李某、曹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曹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