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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与彭华兵、严爽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彭华兵,严爽英,李砚新,谢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地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正街29号。负责人肖显德,行长。被执行人彭华兵。被执行人严爽英,农民。系被执行人彭华兵之妻。被执行人李砚新。被执行人谢进平,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与彭华兵、严爽英、李砚新、谢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1)川民初字第00034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克辉审判员  蒋敦华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涂少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