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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顺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248号被执行人刘顺银,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刘顺银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4月7日予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由本院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陈乐光执行员 郑易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姜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