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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10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曾勇与康仁伟、吴登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勇,康仁伟,吴登英,罗敬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10号附2号原告曾勇,男。被告康仁伟,男。被告吴登英,女。被告罗敬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勇诉被告康仁伟、吴登英、罗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勇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康仁伟、吴登英、罗敬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康仁伟、吴登英、罗敬兵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70元,由原告曾勇负担。审 判 长 魏 欣代理审判员 曾 途代理审判员 邹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