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祥彩与刘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许祥彩,女,生于1952年1月19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石莲镇沿江村。被告刘天平,男,生于1959年8月21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石莲镇新华村。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祥彩诉被告刘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祥彩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祥彩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祥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祥彩承担。审判员 王国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