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汤建新。被告孙某。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文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建新、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孙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8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现已参加工作。××××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1月10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多为家庭、子女考虑,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