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福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福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小辉。委托代理人:王海兵。被告:吴福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福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