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盖镇浩与曾炼敏、张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镇浩,曾炼敏,张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盖镇浩。委托代理人罗静雯,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炼敏。被执行人张彩霞。申请执行人盖镇浩与被执行人曾炼敏、张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园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曾炼敏、张彩霞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07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6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68815.71元,并交清了本案执行费。对余下的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盖镇浩表示放弃执行,并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园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堂辉审判员 黄植忠审判员 黄利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碧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