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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贺金凤与宋建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金凤,宋建凤,陈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0878号原告贺金凤。委托代理人尹涛(原告之夫)。被告宋建凤。第三人陈永。本院在审理贺金凤与宋建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宋建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金凤撤回对被告宋建凤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96元,由原告贺金凤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