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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高建强与高建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强,高建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058号原告高建强,男,1951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艳平,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旺,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强诉被告高建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建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高建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韩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