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执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宜尊与被执行人刘勤池、邱赛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宜尊,刘勤池,邱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执字第417-2号申请执行人:杨宜尊,男,1940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勤池,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邱赛英,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宜尊与被执行人刘勤池、邱赛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的(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勤池、邱赛英应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杨宜尊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23万元和利息(5万元借款本金从2014年5月11日起、18万元借款本金从2014年4月26日起,均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负担案件受理费2630元,保全费167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惠东法执字第41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勤池、邱赛英共同共有位于惠东县平山泰园商住城环城西路北面泰园壹号花园(惠东国际新城)二期XXX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XXX、X**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惠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该中���作出惠东价证字(2015)第249号报告书,估定总价值为人民币601818元。本院将评估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均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勤池、邱赛英共同共有位于惠东县平山泰园商住城环城西路北面泰园壹号花园(惠东国际新城)二期XXX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代理审判员 叶淑贞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准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