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继伟与被告姚镇华、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伟,姚镇华,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陈继伟,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闫树民,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告姚镇华,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投资人,住隆化县。被告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隆化县。投资人姚镇华,校长。原告因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玉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继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树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投资人暨被告姚镇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姚镇华为偿还工程款需要,于2013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128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5月5日,月利率2%,被告驾校提供担保。后被告姚镇华偿还28万元本金,并支付了至2014年9月4日前的利息。至今尚欠原告本金100万元,2014年9月5日—2015年7月27日的利息16万元,还应当承担律师费2.5万元,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上述款项,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姚镇华因其开办的驾校施工,欠案外人刘某某工程款128万元未付;至2013年11月5日,因刘某某急用资金,被告姚镇华向原告陈继伟借款128万元付清了欠刘某某的工程款。借款同时,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姚镇华向原告借款128万元,月息2%,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5月5日,由被告驾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逾期还款,实现债权的各种费用均由二被告负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并按约定支付了至2014年9月4日的利息。自2014年9月5日—2015年7月27日,原告按约定应得利息14.6万元,诉讼中,原告自认在起诉后被告又给付利息4万元。至开庭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0.6万元,支出律师费2.5万元。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5.6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证人刘某某出庭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保证担保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应当继续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部分利息,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姚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继伟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5万元、律师费2.5万元。合计107.5万元。被告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465元,减半收取7733元,由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雪附页:一、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按一审确定的数额预交,如逾期不递交上诉状或者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视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