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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金粘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等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粘,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821号原告金粘,女,1952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梁,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顾燕飞。委托代理人李序灿。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尤金霞。委托代理人邹功富,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粘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及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登记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粘诉称,我是产权人的共居亲属,还是唯一受产权人公证的委托代理人,因在京无住房,于1999年底向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西城房管部门反映解决私人住房安置问题,西城房管部门对有关落私时有关条款不明确告知,造成落私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第一被告作出的西房管字(2015)第428号-不予违法;2、确认第二被告作出的京建复字(2015)1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被告西城房管局答辩称,原告申请的信息涉及落实私房政策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通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同时,被告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辩称,被诉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符合法律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的内容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非法院主管范围。因此,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裁定驳回。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金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亚娟人民陪审员  吴素洁人民陪审员  杨 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闫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