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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蔡足慧与李广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足慧,李广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蔡 足 慧 与 李 广 宇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一 审 判 决 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麦民初字第553号原告:蔡足慧,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喀什地区。被告:李广宇,男,汉族,1954年10月4日出生,河南省西平县人,个体建筑户,现住新疆喀什地区。原告蔡足慧诉被告李广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文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足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广宇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材料拖欠原告材料款188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未予偿还,2015年,被告又给原告重新出具了欠条,但一直未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材料款188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原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欠原告材料款188000元。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被告李广宇于2015年5月10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以证明李广宇欠原告材料款188000元的事实。经庭审核实,该欠条落款署名为李广宇,欠款金额188000元,与原告陈述相一致,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放弃抗辩质证权利,故对原告出具的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以下事实:2013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各类建筑材料,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建筑材料款188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2015年5月10日,被告又给原告重新出具了欠条,欠条言明欠原告材料款18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欠款188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欠原告188000元材料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欠原材料款是客观属实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88000元材料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与其不利的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广宇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蔡足慧材料款1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广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