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晓丽与乔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丽,乔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328号原告孙晓丽,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乔健,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孙晓丽与被告乔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孙晓丽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晓丽承担444元,其余44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