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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卫民与程福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民,程福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王卫民,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彭学民,山阳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福秀,女,汉族,居民。原告王卫民诉被告程福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卫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原告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