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唐琼忠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琼忠,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唐琼忠,女,生于1968年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冉崇圣,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生于1968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琼忠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琼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琼忠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琼忠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唐琼忠负担。审判员 王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