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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忠根与冯建峰、周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忠根,冯建峰,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423号申请执行人:徐忠根。被执行人:冯建峰。被执行人:周霞。徐忠根与冯建峰、周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冯建峰、周霞未履行上述调解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徐忠根于2015年6月30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建峰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被执行人周霞对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冯建峰、周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分配到执行款33177元,被执行人冯建峰尚应归还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7400元,被执行人周霞对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4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自: